2013年10月17日 星期四

玥瑞有限公司徵人條件





應徵來函:Marisa6420@gmail.com
上班要求:
(1)誠徵在家工作的正職人員或兼職人力,享有勞健保。
  (2)每週至少與會一天,薪資面談
  (3)設計師來函請附簡歷與技能說明,面試請附產品Demo,產品經理來函請附履歷。


App使用者界面設計師
*有創業的企圖心且善於自我管理,每週至少與會一天。
*關心App軟體市場發展,有改變市場規則的企圖心。
*每天工作時數至少5小時,自行準備NB。
*必備經歷: 至少曾經開發過Server或Client程式任一經驗,熟悉     Http呼叫Json Code為佳。
*加分技能:(1) 曾開發Android 4.0以上的App經驗
                     (2) 具備部分自行設計、規劃的獨立開發能力
                     (3) 實際google Play上架經驗
                     (4) 使用過 FB API、Google Map應用於程式開發
                     (5) 網站管理能力,對php,Javascript熟悉
                     (6)有資料庫設計經驗,熟悉Linux,Mysql DB
                     (7)曾使用CentOS(6.3)或mysql5.apache2

產品經理
(本職缺已經找到人了,謝謝您的關注)
*對行動載具、多媒體、網路產品熟悉,至少下載過50個App
*對旅遊社群有想法,喜歡與人溝通或訪談,自行準備NB
*必備經歷:曾經與程式開發、美術、外部客戶有共同開發經驗或過往有網路行銷資源交換經驗。
*加分技能:(1)有Photoshop或Html編輯經驗
                     (2)能繪製簡易的產品操作流程圖
                     (3)定期寫部落格文章或自營粉絲頁
                     (4)合約、財務處理經驗



創業者的OS

你有想過你的工作時薪? 如果我們每人一天工作10小時*5天*4周,等於一個月至少工作200小時
那麼如果你的月薪是50,000,你每小時工資是250(還算不錯),
如果你的月薪是35000,你每小時的工資是170元(比加油站優越),
如果你的月薪是25000元,你每小時的工資是125元(比麥當勞優越)。
我提供一天工作5hr,每月工作時數100小時,你的時薪大約200元。
剩下的時間你可以接外包、過自己想要過的生活或學習新的技能也不錯!


創業有風險,個人應該自己衡量風險忍耐力,
幫人打工比較穩定?公司不再因年資而加薪了,你必須確保你的競爭力優於同儕與晚輩

如果您還是有一顆不安定的靈魂,那麼過一年這樣的生活再回歸企業也不會有太大的遺憾。

2013年10月8日 星期二

大眾交通BOT案件的App追蹤


本人在10 月初收到來自遠通電收警告不得發行etag軟體App後,開始關注台灣幾個BOT交通建設App發展,那麼接下來的這幾個交通服務App是不是也有此下場?這是行政院要發展Open Data想要結果? 


(一)案例一:台北捷運BOT案


台北捷運商標設計,登記公司 :台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商標圖片
以「台北捷運」命名App程式列表
圖片來源:Apple Store 截圖 (102年10月)

圖片來源:Apple Store 截圖 (102年10月)


台北捷運公司於年初以主張捷運地圖擁有著作權,其他公司不得使用於商業用途,But目前這些app仍然使用捷運地圖,且捷運公司也於網站公開捷運地圖用於個人、團體申請的方法,未來捷運是不是會學遠通電收?


(二)案例二:台灣高鐵BOT案


台灣高鐵商標設計,登記公司 :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商標圖片
以「台灣高鐵」命名的App列表

圖片來源:Apple Store 截圖 (102年10月)



圖片來源:Apple Store 截圖 (102年10月)



(三)案例三:國道收費ETC BOT案


國道收費 商標設計,登記公司 :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
商標圖片商標圖片
以etag為相關的App



圖片來源:Apple Store 截圖 (102年10月)




圖片來源:Apple Store 截圖 (102年10月)




(四)再附上這些公司設立的股東組合吧


台北捷運,大多是官股


台灣高鐵,官股代表越來越少




國道收費,似乎看不到政府的資金





延伸閱讀




商標申請學習


2013年10月4日 星期五

被打壓的創業家~創業心路之一

距離公司設立時間剛好滿7個月,自己新產品發佈二週後,今天我收到這樣的禮物!


是的,我收到資本額超過60億公司的公文函!


         想當初為什麼會發展這樣一款無廣告、無收入的佛心來的產品,是來自我的創業夥伴一次旅遊回來後的使用經驗,而當時我們也正面臨到開發小瓶頸,所以我們決定先將功能繁雜的主力產品先暫停一下,然後花二周的時間開發My etag這個產品來讓團隊有第一次產品上架的經驗,這個產品從開發完成到產品調教、測試總共歷時二個月,為了確定我們以GPS來偵測收費站定位,模擬扣款服務的想法可行,我們從北到南來回測試所有收費站,並且很幸運的在9月14日,中秋節四天連假前夕上線,上線以來這幾天我們創造以下紀錄。

                                                (一)上線一週內超過二千個下載數,連假前夕是高峰

     (二)在App Store 搜尋etag,我們就在官方網站隔壁。搜尋旅遊類最高排名到第五名。

 

或許是這樣的結果,所以我們收到了一封警告信函,在悲傷的同時也該開瓶慶祝一下~
親愛的朋友,本人已經主動先將產品下架,不過我希望我的個案可以幫助更多人瞭解,創業家應該注意什麼?我們真的無能為力?

回到最初的起點,我們為什麼設計這樣的產品?


(左圖)該軟體上市已來一年前的客戶抱怨 
(右圖)My etag產品功能介紹

        基於個人的考量,我們還有更大的夢想要去完成,My eTag是我們旅遊中小小的風景,但它讓我們看到團隊“拼起來”的感覺、使用者的回饋、朋友的友情等,他也幫助大公司注意到我們,當然我們更希望“官方”網站可以調整產品服務來符合社會期待,而不是用“法務“來保護產品競爭力,尤其這個產品還是全民買單的產品,我們每個人都應該是這個產品的老闆才是,41億的公司把40元的9折拿出來(500萬量車主*1次里程省4元=2000萬),這兩千萬足夠買夠多的伺服器來做到提供全體用路人得到即時扣款查詢的功能,所以個人也在此呼籲高貴的公司應該拿出氣度出來,不是寄發給我一張存證信函,而是告訴人民你怎麼做才能達到人民的期待,因為這是一個政府推動的服務,不能用商業競爭的口氣對待人民,因為你已經先綁架了人民!

       我的軟體的存在並不是要沾便宜,因為在我之前已有許多etag查詢服務,只是他們都只是用遠通資料庫,並不是用創意去改善使用者的問題,而我並不是架構在遠通資料庫的App,我們主要提供路人可以用自己手機的記錄與遠通的餘額查詢進行核對,不必在二天一夜的旅行結束後才知道國道交易明細,或許這才是使用者對我們服務支持的理由,否則以後進之姿,我們也沒花任何的廣告,看不出來我們何以對遠通的服務造成違反公平交易法的傷害。

      再者我們也提供遠通另一種省時、省錢的解決方案,直接用GPS的應用就可以先給開車的人1分鐘之內知道經過收費站扣款模擬,而使用遠通軟體可以得到最正確的餘額,難道這不是一種鼓勵創新的態度?行政院於今年四月大量鼓吹提倡政府資源對外開放,希望結和民間創意來提升資源的利用,所以創立了政府資料開放平台(http://data.gov.tw),雖然eTag尚未被交通部列為開放內容,但政府要朝此發展的立意就是希望讓做服務的把服務做好,作加值應用的發揮巧思,如此才能成為一個生態環境,而BOT的企業也應該幫助政府來實現理想不是嗎?

回到法律層面,我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2款

         我相信許多App開發公司,本身著重在創意取勝才能受市場青睞,我記得google 的服務在還沒普及於ios 系統時,也有許國內外公司幫Gmail、Myplace、Google行事曆等撰寫第三方軟體,如今這些產品仍在網路上也不見Google對他們逼迫下架,因為Apple有明確規定第三方軟體必須表明身份,而現實社會上許多利用政府資源Open Data如統一發票兌獎、停車資訊、公車資訊、高鐵訂票、高速公路1968等,是否就不能夠讓App 創業家在名字上列到這些關鍵字,否則就如這張存證信函一樣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0條第一項第2款?這是我個人在開發之時沒有想過的問題,在此也想趁此機會請教業界先進,希望有這方面專長的人能在版下留言給予指導,也給予其他創業家知道這方面的知識。
        另外我的服務並不收費,也無盈利的事實,我的目的在增進eTag用戶的滿意度,對etag用戶增加也是有貢獻的,遠通電收以我的產品會造成混淆為由要求我下架,否則就以第35條處罰我,請問在法律層面我需要注意什麼?此時是不是應該要將產品立即下架?
        而依照國道收費BOT案,遠通電收受高公局委託辦理國道收費系統服務,而遠通電收是否有權主張除了遠通電收之外,不能有第三方在產品名稱上面用到eTag服務名稱?
遠通電收是否可以行使商標權利?
其次是其他人都無此資格使用此名稱來發展輔助性服務?

(2013.10.5)首先感謝大家給予的解答,在此也分享律師朋友們的看法供大家參考,首先公平交易法是一頂大帽子能不能成立還不知,因為eTag在國內外都是普通名詞,遠通雖已註冊但仍然不一定站得住腳,所以保持一樣的名字但是內文表示我不是遠通eTag是可行的,當然我也在等交通部給我答覆,到底特許行業是無限上崗到怎樣的程度,希望這封信可被轉交到交通部與公平交易委員會的專業人事給我一點建議,本人的立意良善認為一經扣款就應該立即給明細,如果官方軟體不能提供,就不應該阻止其他人能夠提供知的管道,我的方法為使用GPS,沒用到官方技術,所以會有使用者漏記或收費站暫停收費的誤差,但我相信使用者知道我不是官方軟體,但消費者用我的軟體來給官方壓力,其實正是服務價值的所在,我希望公平交易委員會可以給我一點協助,讓公共事業服務更開放,造福已經儲值的etag用戶。

(2013.10.7)公平交易法第二十條

第一條(立法宗旨) 為維護交易秩序與消費者利益,確保公平競爭,促進經濟之安定與繁榮,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第二十條(仿冒表徵或外國著名商標)
事業就其營業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不得有左列行為:
一、 以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之他人姓名、商號 或公司名稱、商標、商品容器、包裝、外觀或其他 顯示他人商品之表徵,為相同或類似之使用,致與他人商品混淆,或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使用該 項表徵之商品者。
二、 以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之他人姓名、商號 或公司名稱、標章或其他表示他人營業、服務之表 徵,為相同或類似之使用,致與他人營業或服務之設施或活動混淆者。
三、 於同一商品或同類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於未經註 冊之外國著名商標,或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使 用該項商標之商品者。 

前項規定,於左列各款行為不適用之:
一、
以普通使用方法使用商品本身習慣上所通用之名 稱,或交易上同類商品慣用之表徵,或販賣、運送 、輸出或輸入使用該名稱或表徵之商品者。
二、
以普通使用方法,使用交易上同種營業或服務慣用 名稱或其他表徵者
三、 善意使用自己姓名之行為,或販賣、運送、輸出或 輸入使用該姓名之商品。
四、 對於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所列之表徵,在未為相關 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前,善意為相同或類似使用,或其表徵之使用係自該善意使用人連同其營業一併繼受而使用,或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使用 該表徵之商品者。
事業因他事業為前項第三款或第四款之行為,致其營業 、商品、設施或活動有受損害或混淆之虞者,得請求他 事業附加適當表徵。但對僅為運送商品者,不適用之。



第二十四條(其他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 
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未來其他政府交通的App是否也會有此下場?(請讀下一篇關於交通用的App資料

關於我們....

最後我要感謝我的團隊實現了這個小小測試,你們真是太有創意了,雖然我們的產品不是最完美但我們已經有更完整改良方案,我們甚至把ios7、ios5的版本都準備好了,但他們來不及上了,他們將成為壓箱寶!

也謝謝iPhone news軟體幫我刊登文章,謝謝每位FB、Google+的好友下載與宣傳,而素不相識的旅人們,不管明天過後如何,我們會持續開發更適合行動時代懶人們的旅遊軟體,請持續注意我們吧!

www.Motripper.com 我們是一群「逐夢旅人」,雖然夢想剛剛靠近又飛走,但我們腳力卻更好了!
       


延伸閱讀
侵害路網圖著作權 北捷檢舉12款App

http://www.ecounsel.net/2013/01/16/侵不侵權,不是捷運公司說了算!
台北市捷運局公開地圖授權

行政院政府開放平台規範




人民對etag扣款有哪些疑慮,以至於安裝率只能在6成,如果能夠讓人民對扣款更安心是不是更好,有助於etag的安裝率?




後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