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我收到資本額超過60億公司的公文函!
想當初為什麼會發展這樣一款無廣告、無收入的佛心來的產品,是來自我的創業夥伴一次旅遊回來後的使用經驗,而當時我們也正面臨到開發小瓶頸,所以我們決定先將功能繁雜的主力產品先暫停一下,然後花二周的時間開發My etag這個產品來讓團隊有第一次產品上架的經驗,這個產品從開發完成到產品調教、測試總共歷時二個月,為了確定我們以GPS來偵測收費站定位,模擬扣款服務的想法可行,我們從北到南來回測試所有收費站,並且很幸運的在9月14日,中秋節四天連假前夕上線,上線以來這幾天我們創造以下紀錄。
(一)上線一週內超過二千個下載數,連假前夕是高峰
(二)在App Store 搜尋etag,我們就在官方網站隔壁。搜尋旅遊類最高排名到第五名。
或許是這樣的結果,所以我們收到了一封警告信函,在悲傷的同時也該開瓶慶祝一下~
親愛的朋友,本人已經主動先將產品下架,不過我希望我的個案可以幫助更多人瞭解,創業家應該注意什麼?我們真的無能為力?
回到最初的起點,我們為什麼設計這樣的產品?
(左圖)該軟體上市已來一年前的客戶抱怨
(右圖)My etag產品功能介紹
基於個人的考量,我們還有更大的夢想要去完成,My eTag是我們旅遊中小小的風景,但它讓我們看到團隊“拼起來”的感覺、使用者的回饋、朋友的友情等,他也幫助大公司注意到我們,當然我們更希望“官方”網站可以調整產品服務來符合社會期待,而不是用“法務“來保護產品競爭力,尤其這個產品還是全民買單的產品,我們每個人都應該是這個產品的老闆才是,41億的公司把40元的9折拿出來(500萬量車主*1次里程省4元=2000萬),這兩千萬足夠買夠多的伺服器來做到提供全體用路人得到即時扣款查詢的功能,所以個人也在此呼籲高貴的公司應該拿出氣度出來,不是寄發給我一張存證信函,而是告訴人民你怎麼做才能達到人民的期待,因為這是一個政府推動的服務,不能用商業競爭的口氣對待人民,因為你已經先綁架了人民!
我的軟體的存在並不是要沾便宜,因為在我之前已有許多etag查詢服務,只是他們都只是用遠通資料庫,並不是用創意去改善使用者的問題,而我並不是架構在遠通資料庫的App,我們主要提供路人可以用自己手機的記錄與遠通的餘額查詢進行核對,不必在二天一夜的旅行結束後才知道國道交易明細,或許這才是使用者對我們服務支持的理由,否則以後進之姿,我們也沒花任何的廣告,看不出來我們何以對遠通的服務造成違反公平交易法的傷害。
再者我們也提供遠通另一種省時、省錢的解決方案,直接用GPS的應用就可以先給開車的人1分鐘之內知道經過收費站扣款模擬,而使用遠通軟體可以得到最正確的餘額,難道這不是一種鼓勵創新的態度?行政院於今年四月大量鼓吹提倡政府資源對外開放,希望結和民間創意來提升資源的利用,所以創立了政府資料開放平台(http://data.gov.tw),雖然eTag尚未被交通部列為開放內容,但政府要朝此發展的立意就是希望讓做服務的把服務做好,作加值應用的發揮巧思,如此才能成為一個生態環境,而BOT的企業也應該幫助政府來實現理想不是嗎?
回到法律層面,我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2款
我相信許多App開發公司,本身著重在創意取勝才能受市場青睞,我記得google 的服務在還沒普及於ios 系統時,也有許國內外公司幫Gmail、Myplace、Google行事曆等撰寫第三方軟體,如今這些產品仍在網路上也不見Google對他們逼迫下架,因為Apple有明確規定第三方軟體必須表明身份,而現實社會上許多利用政府資源Open Data如統一發票兌獎、停車資訊、公車資訊、高鐵訂票、高速公路1968等,是否就不能夠讓App 創業家在名字上列到這些關鍵字,否則就如這張存證信函一樣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0條第一項第2款?這是我個人在開發之時沒有想過的問題,在此也想趁此機會請教業界先進,希望有這方面專長的人能在版下留言給予指導,也給予其他創業家知道這方面的知識。
另外我的服務並不收費,也無盈利的事實,我的目的在增進eTag用戶的滿意度,對etag用戶增加也是有貢獻的,遠通電收以我的產品會造成混淆為由要求我下架,否則就以第35條處罰我,請問在法律層面我需要注意什麼?此時是不是應該要將產品立即下架?
而依照國道收費BOT案,遠通電收受高公局委託辦理國道收費系統服務,而遠通電收是否有權主張除了遠通電收之外,不能有第三方在產品名稱上面用到eTag服務名稱?
遠通電收是否可以行使商標權利?
其次是其他人都無此資格使用此名稱來發展輔助性服務?
而依照國道收費BOT案,遠通電收受高公局委託辦理國道收費系統服務,而遠通電收是否有權主張除了遠通電收之外,不能有第三方在產品名稱上面用到eTag服務名稱?
遠通電收是否可以行使商標權利?
其次是其他人都無此資格使用此名稱來發展輔助性服務?
(2013.10.5)首先感謝大家給予的解答,在此也分享律師朋友們的看法供大家參考,首先公平交易法是一頂大帽子能不能成立還不知,因為eTag在國內外都是普通名詞,遠通雖已註冊但仍然不一定站得住腳,所以保持一樣的名字但是內文表示我不是遠通eTag是可行的,當然我也在等交通部給我答覆,到底特許行業是無限上崗到怎樣的程度,希望這封信可被轉交到交通部與公平交易委員會的專業人事給我一點建議,本人的立意良善認為一經扣款就應該立即給明細,如果官方軟體不能提供,就不應該阻止其他人能夠提供知的管道,我的方法為使用GPS,沒用到官方技術,所以會有使用者漏記或收費站暫停收費的誤差,但我相信使用者知道我不是官方軟體,但消費者用我的軟體來給官方壓力,其實正是服務價值的所在,我希望公平交易委員會可以給我一點協助,讓公共事業服務更開放,造福已經儲值的etag用戶。
(2013.10.7)公平交易法第二十條
第一條(立法宗旨) 為維護交易秩序與消費者利益,確保公平競爭,促進經濟之安定與繁榮,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前項規定,於左列各款行為不適用之:
一、 以普通使用方法,使用商品本身習慣上所通用之名 稱,或交易上同類商品慣用之表徵,或販賣、運送 、輸出或輸入使用該名稱或表徵之商品者。
二、 以普通使用方法,使用交易上同種營業或服務慣用 名稱或其他表徵者。
三、 善意使用自己姓名之行為,或販賣、運送、輸出或 輸入使用該姓名之商品。
四、 對於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所列之表徵,在未為相關 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前,善意為相同或類似使用,或其表徵之使用係自該善意使用人連同其營業一併繼受而使用,或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使用 該表徵之商品者。
事業因他事業為前項第三款或第四款之行為,致其營業 、商品、設施或活動有受損害或混淆之虞者,得請求他 事業附加適當表徵。但對僅為運送商品者,不適用之。
第二十四條(其他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
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未來其他政府交通的App是否也會有此下場?(請讀下一篇關於交通用的App資料)
(2013.10.7)公平交易法第二十條
第一條(立法宗旨) 為維護交易秩序與消費者利益,確保公平競爭,促進經濟之安定與繁榮,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第二十條(仿冒表徵或外國著名商標)
事業就其營業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不得有左列行為:
一、 以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之他人姓名、商號 或公司名稱、商標、商品容器、包裝、外觀或其他 顯示他人商品之表徵,為相同或類似之使用,致與他人商品混淆,或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使用該 項表徵之商品者。
二、 以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之他人姓名、商號 或公司名稱、標章或其他表示他人營業、服務之表 徵,為相同或類似之使用,致與他人營業或服務之設施或活動混淆者。
三、 於同一商品或同類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於未經註 冊之外國著名商標,或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使 用該項商標之商品者。
事業就其營業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不得有左列行為:
一、 以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之他人姓名、商號 或公司名稱、商標、商品容器、包裝、外觀或其他 顯示他人商品之表徵,為相同或類似之使用,致與他人商品混淆,或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使用該 項表徵之商品者。
二、 以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之他人姓名、商號 或公司名稱、標章或其他表示他人營業、服務之表 徵,為相同或類似之使用,致與他人營業或服務之設施或活動混淆者。
三、 於同一商品或同類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於未經註 冊之外國著名商標,或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使 用該項商標之商品者。
前項規定,於左列各款行為不適用之:
一、 以普通使用方法,使用商品本身習慣上所通用之名 稱,或交易上同類商品慣用之表徵,或販賣、運送 、輸出或輸入使用該名稱或表徵之商品者。
二、 以普通使用方法,使用交易上同種營業或服務慣用 名稱或其他表徵者。
三、 善意使用自己姓名之行為,或販賣、運送、輸出或 輸入使用該姓名之商品。
四、 對於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所列之表徵,在未為相關 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前,善意為相同或類似使用,或其表徵之使用係自該善意使用人連同其營業一併繼受而使用,或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使用 該表徵之商品者。
事業因他事業為前項第三款或第四款之行為,致其營業 、商品、設施或活動有受損害或混淆之虞者,得請求他 事業附加適當表徵。但對僅為運送商品者,不適用之。
第二十四條(其他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
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未來其他政府交通的App是否也會有此下場?(請讀下一篇關於交通用的App資料)
關於我們....
最後我要感謝我的團隊實現了這個小小測試,你們真是太有創意了,雖然我們的產品不是最完美但我們已經有更完整改良方案,我們甚至把ios7、ios5的版本都準備好了,但他們來不及上了,他們將成為壓箱寶!
也謝謝iPhone news軟體幫我刊登文章,謝謝每位FB、Google+的好友下載與宣傳,而素不相識的旅人們,不管明天過後如何,我們會持續開發更適合行動時代懶人們的旅遊軟體,請持續注意我們吧!
www.Motripper.com 我們是一群「逐夢旅人」,雖然夢想剛剛靠近又飛走,但我們腳力卻更好了!
侵害路網圖著作權 北捷檢舉12款App
http://www.ecounsel.net/2013/01/16/侵不侵權,不是捷運公司說了算!
台北市捷運局公開地圖授權
行政院政府開放平台規範
人民對etag扣款有哪些疑慮,以至於安裝率只能在6成,如果能夠讓人民對扣款更安心是不是更好,有助於etag的安裝率?
後續
北美智權報刊登報導(2013.11)
不如改名叫"這不是遠通ETAG"
回覆刪除謝謝您的建議,不過我仍然好奇遠通是否有權利主張商標權?我想要告我應該是交通部才對吧?不知道我的認知有沒有錯誤!
刪除你乾脆把這軟體賣他們好了..這樣就合法了...
刪除我覺得你應該投書蘋果,讓大家看看這個集團的嘴臉
刪除需要幫忙嗎?
回覆刪除坦白講我是把它當個案來看,我很知道相關單位可否告訴我遠通真的可以發這樣的公文函行使權利?否則一堆依附在公眾服務的App以後都被莫名其妙用此方法逼迫下架,對使用者來說是一種損失,對創業家來說也是資源浪費
刪除那封應是公文(有密等),而非存證信函!除了公交20條1像2款外,應還有法效性。應該在第二頁吧!我不認為應下架解決,但我沒看到發文單位與受文者,及整篇論述,無法給你更進一步看法,如果遇事則退,你的商業之路可能會困難重重喔!
回覆刪除公文寄到G+,雖然問過兩位律師朋友都說這封公文函證據薄弱,but我看到遠通都告交通部了,也不知連續劇會怎樣演下去,還請大師開示,我想知道的是答案,這個服務本身就不是從獲利角度出發,而是一種團隊練兵同時造福使用者的想法去做的,我只是希望這個個案也可以幫助更多的人瞭解更多該注意的事項
刪除大不了打行政訴而已,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這不是遠東說的算。基本一要成立這條還要舉證的故意的事實,業界很難成立。
刪除基本上我幫你問了一下,民意代表可能不太方便幫營利組織申訴
回覆刪除根據他們的經驗是,這種要告應該是告不成,如果進入訴訟階段會拖很久,對你們是絕對不利的
那最好是備齊資料,把app 改名避開敏感字眼,重新上架,然後資料整理好向媒體爆料
幸運的話,就會有人叫交通部的人去質詢改進之類。
就算不能再上架,至少找個人來洗臉也好,畢竟這是一家有特權不用繳罰金的特權企業
有問題可以跟我聯絡
謝謝您!網路上深藏不漏的人真的很多呀~
刪除MySQL和MSSQL也是差一個字呀,為什麼微軟不去告。基本上APP產品特徵就不一樣,很難成立使消費者混搖。
刪除小弟分享一下對公交法的認知, 有誤請指正.
回覆刪除由於ETC及eTag是遠通特許的事業, 所以取名為"My eTag"的確遠通是可以主張公交法第20條之一
該條款的認定前提是"混淆"二字. 您的APP雖然外觀並無使用到ETC及eTag的商標, 但內文中並無提到此APP非遠通之產品, 或可能造成錯誤印象, 該APP為遠通委託貴司所開發. 建議詳細資訊內文更明示此APP非遠通之產品, 也與他們無關, 方不構成混肴之可能性
真要告, 其實有相當大的模糊空間, 因為對混肴的認定沒有一定標準. 那遠通發這封公文的目的為何? 其實是意在恫嚇.
大公司的資源多, 打起官司不痛不癢. 但身為創業者的您, 時間就是金錢. 真打起官司, 你又不靠此營利, 對你其實是相當不利的.
如果是我, 前面有位大大提得很好, 改個名叫" 這不是ETAG", 然後運用此封公文作宣傳, 順便消遣一下對方, 也許是最好的方式.
至於有關商標法的部份, 能否使用eTag字眼, 商標法第36條有規定下列情形,不受他人商標權之效力所拘束:
一、以符合商業交易習慣之誠實信用方法,表示自己之姓名、名稱,或其商品或服務之名稱、形狀、品質、性質、特性、用途、產地或其他有關商品或服務本身之說明,非作為商標使用者。
也就是說輔助性產品只要標註eTag商標為遠通所有, 非開發APP者所有, 使用eTag字眼的目的為提供輔助性商品, 大概就不會有太大的問題. 但重點是提供的輔助性服務是否為BOT案特許之範圍, 不然仍構成侵權. 簡單的說, 如果開發一支etag查詢餘額的APP, 而該查詢餘額的API為遠通同意且公開授權, 如同google API般, 則不構成侵權. 但如果遠東不開放該API, 創業者的APP使用其它的技術如爬虫及Robot去作網頁分析及輸入資訊, 則可能構成侵權. 至於您的APP營不營利對侵權本身的認定是無關的. 因為有可能您的不營利產品與對方的產品同性質, 反而影響到對方的營收了.
所以前提在於對方是否同意公開使用權. 政府的open date, gmail API, calender 等等, 是因為對方同意公開授權, 跟ETC BOT不是相同的情形.
我個人也是創業者, 一點淺見, 請更懂法律的大大不吝指正^^
謝謝James,很清楚,對我對其它創業家都有莫大幫助。
刪除贊成「這不是遠通 eTag」,就跟「這不是 300 壯士」的電影一樣,讓他們無從針對,順便檢討一下自己的服務和態度有多爛,自己系統不好,還要控告別人的便民服務。除了特權和住海邊以外,不知道還能夠怎麼形容這家爛公司。
刪除支持你
刪除小弟拙見:
回覆刪除1.遠通提出的爭點在於造成使用者「混淆」,不在於你們的APP有沒有「營利」。
當然,如果你們有營利的話,侵權的問題會更大。
直白的說就是:「遠通自己的軟體不管好壞如何都不關你們的事,請你們別插手。」
2.他們有沒有權利告你們違反公平交易法?
民營化:行政機關將欲提供的公共服務,委託給民間企業建造(B)、營運(O),而這整件事是特許(具排他性)給遠通。
所以,在其「營運範圍」內,遠通應該是「有權」捍衛自己的權利。
(甚至可能依行政程序法第2條第3項:「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於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遠通變成行政機關?)
總之,高鐵願意讓大家做APP是高鐵的事,不代表遠通就得比照辦理。
謝謝asianti的說明,坦白講當初就不是為了衝著遠通硬幹,如要硬幹就不會用有頭有臉的公司名稱來做,純粹立意良善幫助自己也幫助別人,但您的說明不無道理,所以我們也在第一時間將產品下架,再做其他打算了。
刪除您好,小弟又來補充了。
刪除小弟今日詢問了行政法學者意見,提供參考如下。
Q:民營化中,公法人和私法人訂定的契約是否為行政契約?
A:不一定,民營化有數種類型,要個案判斷。
Q:遠通ETC是否為行政契約?
A:是,ETC代國家收取用路費,是代為行使公權力。
(這點和您找到的47期學員法學研究報告中結論相同)
Q:那麼遠通在其「營業範圍」內是否視為行政機關?
A:要看「營業範圍」的認定,如果過收費站沒繳錢,當然就屬其「營業範圍」內,即「受託行使之公權力範圍」。
Q:如果遠通做了一款APP供用路人得以在智慧型手機上使用,紀錄通過之eTag和繳費。而另有其他私人公司另開發一款類似功能之APP供用路人使用。而遠通發文對其主張造成使用者「混淆」,此文是否帶有公權力性質?
A:爭點在於功能、商標等所造成之「混淆」,該爭點應屬於「私權」,不屬於「公權力」範圍。
由此推論,在商標「混淆」的這件事上,貴公司和遠通皆是處於平等之私法人地位。
供您參考釐清。
(現在應該可以放心的是,在這件事上,依法理遠通無法使用公權力撐腰了?)
這是很好的案例,多數開發者在取 app 名稱前都沒到"各國"商標局檢索你所欲取的名稱是否與其它註冊商標相同或相似。
回覆刪除例如 eTag 的註冊商標在這
http://tmwpsearch.tipo.gov.tw:8080/....../wfm10110.jsp......
很明顯 "My etag" 這個名字已經侵犯到遠X到商標權。同樣地,如果你發現其他 apps 取的名稱和你的 app 類似,你也可以到 https://support.google.com/legal/troubleshooter/1114905?rd=2 向 Google Play 檢舉。不過,記得前提是你的 app name 必須是註冊商標。如果沒有註冊,其他人當然可以用。
謝謝Samlu, 對大家有莫大的幫助!
刪除在app 上提示本軟體摩擬計算金額只供用路人參考,正確金額以遠通公司資料為準,即可
回覆刪除「這不是遠通 eTag」+1, 理由如下:
回覆刪除1. 您沒有該公司法務的資源與美國時間(前面已有人寫了)
2. 兵法上, 四兩撥千斤, 以少打多, 更勝於大規模正面戰, 特別是這種以寡擊眾以小搏大的狀況, 戰術策略先行。
3. 這樣改, 才有話題, 媒體也是需要有話題才有梗也才有收視率, 新聞一報, 網路瘋傳, 估且不論之後user量再三級跳(反正您也說重點不在獲利), 完全不花任何行銷費用就可以讓形勢逆轉, 讓該公司被打臉, 一吐怨氣, 同時讓更多人知道貴公司的好產品與理念, 何樂而不為~
4. 該公司這種嘴臉, 順便消遣它, 看它吹鬍瞪眼又拿您莫可耐何, 開心吶~
作者已經移除這則留言。
刪除您好,我只有一個考量,我認為我沒有錯,公眾事業的「加值服務」有人幫他做得更好是大家的福氣,如果我改“這不是遠通eTag"更像我的目的是想要紅,我的精神仍是遠通業績在於eTag安裝數,不是eTag App安裝數,我希望不管里程計費也好,或現在的計次方式,交通部都應該給遠通壓力,有安裝eTag的合法民眾,被你扣錢應該要立即通知,如果遠通做不到就不要來阻擋別人做得到的App
刪除雖然晚了很多,突發奇想,如果取名為「這不是遠通 eTag,所以更好」,在現在的氛圍下,相信下載量會破表。 :-)
刪除另外,也可想想看如何為 不爽裝 的人提供更好的 App.,如試算,繳費時間提醒...
感謝大家,文章雖然才刊登2天半,不過已經有萬人看過這篇文章,大家也都給予我很多專業的看法,小妹在此跟大家說聲謝,我最終希望政府機構能夠硬起來,我們的國家才有希望。我們國家養這麼多高階的科技人才、公務員,絕對有能力把國家後台的管理系統做好,這樣才能成為科技的強國。
回覆刪除去投書壹週刊和蘋果日報,說遠通大欺小欺負你們。試著用媒體的力量去反擊。
回覆刪除請改名即可。如eXtrem Tag。
回覆刪除訴訟並不是大公司說了就算也不是說了就會贏,但是我們小企業家並不需要花太多時間在訴訟上面。
不是我們孬,賺錢比較重要。
給您參考。
謝謝您的建議,我也是這種想法。只是也從這件事情得到一點學習,首先eTag被註冊的應用範圍大至國道服務,小至鑰匙圈(XD),不止eTag被註冊,連ETC也被註冊,說真的交通部像不像被綁架呀? 如果有人幫台鐵作系統,最後台鐵商標被註冊走,這樣對嗎?
刪除ETC不再遠通的專用範圍內吧!
刪除您還是不要自己解釋法律,好好找律師咨詢一下,我想信遠通也是找法律顧問討論過才寄警告函的,也不要說人家打壓,在遠通的立場,貴公司在損壞他們的利益,既然做APP能不知道手機廠之前專利戰打得多激烈,規劃前能不注意法律這塊?再者台鐵高鐵例子,規劃前公司花多少時間研究?也許別家是直接接外包,有簽約授權的也說不定,像My etag案子其實可以考慮反過來找遠通合作,既能用該公司資源,也比較不會有法律問題,創業相關咨詢政府機關其實也有,好好利用,做足準備再開業,不然浪費成本事小,吃官司賠償才嚴重,也的確很多創業者疏忽專利商標甚至著作權問題,被告上法院還不知道哪出問題,作品不管再怎麼受歡迎,違法了都是一場空
回覆刪除謝謝!
刪除不好思~我看到你舖上網的內容。我朋友也是跟你一樣雷同,我看到那些網友們都很有心幫你找答案。網友們給你的意見不妨試看看。依我個人的看法我很再義網友給的答案,可試看。不行的話,再來選擇最後的打算。我相信(老天爺)會保佑你們的。我在這為你加加油~一部份想要問問美女您~可讓我為你的文,舖在Google+讓我的網友們為你的創業做品認識您也為您加加油~可以嗎?^.^謝謝善良的美女~
回覆刪除當然沒有問題,您實在太有禮貌了^^+
刪除您好
回覆刪除我最近也想開發這樣子的APP供網友使用
因為實在太不爽遠通了
搜尋一下 發現您已經做了我想做了事情
我想請問 如果是請海外的人
發佈APP上架呢?
遠通這樣也告的到嗎?謝謝
weiooooo@msn.com